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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2〕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促进我省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建设文化强省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并行,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管并举,以及技术创新与文化创新并进的原则,着力培育广告市场主体,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广告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 力,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省拥有5户以上经营额过亿元的广告企业、15户以上中国一级资质广告企业、40户以上中国二级资质广告企业;全省广告经营额达到130亿元。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业市场主体,培养一批国际化、创新型的高端广告专业人才,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营规范的广告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整体水平,将我省广告业打造成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型广告企业,提高品牌传播、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互动营销、媒体投放等广告服务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竞争力;积极扶持一批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不断扩大国内外广告市场份额;着力打造一批广告企业品牌、广告创意设计品牌、广告制作技术品牌、广告设备制造品牌、媒体代理品牌等,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广告业品牌群体;大力引进国内外广告创意策划知名企业,加强省内广告企业的对外合作交流,建立和完善现代广告运营机制,提高全省广告服务的软实力和附加值。
    (二)支持广告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省内广告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的优化组合、高效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广告人才培养、资金支持、中介服务、信息咨询等横向服务环节的衔接,密切广告业上下游专业化企业与机构的产业联系,延伸广告产业链。打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紧密衔接的广告产业集群。
    (三)大力发展广告产业园区。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支持各市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发展具有特色的广告产业集群。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要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园区内广告企业以及直接关联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力争5年内,全省建成2个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3个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四)推动广告业创新发展。
    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推广使用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运用新的广告载体。探索广告业经营的新模式,培育广告新业态,完善并积极推进广告代理制。支持广告产业与高技术产业相互渗透,不断创新媒介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告企业与广告客户深度合作,由传统广告服务向市场调查、营销辅导、资讯支持、管理咨询、整合传播等服务功能拓展延伸。
    (五)加强广告人才培养。
    制定广告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对广告人才培育的资金投入,完善广告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高校和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广告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开设广告专业,积极推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培养一批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水平的广告业从业人员。建立广告业人才信息库,促进广告业人才有序流动。加大高端广告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
    (六)促进公益广告发展。
    构建全社会积极参与公益宣传的良性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创意、制作和传播,合理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实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协调发展,建立公益广告研究、创作、人才培养一体化的公益广告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服务美好安徽建设的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其他审批项目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允许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广告公司。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组建广告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放宽广告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广告企业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广告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营业额。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具备条件的广告业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广告企业、成功上市广告企业以及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广告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支持广告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积极争取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的融资和配套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广告业的特点,对广告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广告创意设计竞争优势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质押品范围,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改善合同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产品和流程设计,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四)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各地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并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支持广告产业项目用地。对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要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
    (五)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1.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户外广告管理职责,构建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资源分配机制,合理开发户外广告资源,推动户外广告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树立户外广告融入城乡文化和景观要素的理念,使户外广告成为展示我省形象的重要载体。
    2.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要强化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加强城市主要区域、交通要道、中心乡镇、美好乡村等地点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规范有序发展。加大对擅自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力度。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
    3.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规划等管理,强化户外广告内容监管,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法制化建设。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广告业发展纳入议事日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研究,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完善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牵头,工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教育、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广告业健康快速发展。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地建设广告产业园区,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制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标准,根据各地广告业发展实际,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二)营造良好环境。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虚假违法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广告发布指导和监测,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提高广告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鼓励科研院校、行业组织、广告企业加强广告产业政策理论研究,促进广告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建立科学的广告业调查统计制度以及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为宏观决策和广告市场主体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和信息支持。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发挥广告行业协会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广告行业协会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支持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企业信用评价和企业资质评级体系建设,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同业竞争规范,不断提升全省广告业公信度和美誉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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